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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原山林场党委书记孙建博列席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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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4-08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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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3月28日—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传达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和有关法规、决议、决定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柏继民主持会议,副主任夏耕、温孚江、尹慧敏、张新起,秘书长齐涛出席会议。  副省长王随莲、王书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泉民,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和常委会立法研究服务基地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原山林场党委书记孙建博列席会议,并在分组会议中就《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的修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实现残疾人小康社会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原山林场党委书记孙建博  关于《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意见,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要求调整针对征收残疾人保证金的管理办法,我赞成。  另建议:《残疾人保障法》在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

全国人大代表、原山林场党委书记孙建博列席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概要描述】  3月28日—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传达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和有关法规、决议、决定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柏继民主持会议,副主任夏耕、温孚江、尹慧敏、张新起,秘书长齐涛出席会议。  副省长王随莲、王书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泉民,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和常委会立法研究服务基地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原山林场党委书记孙建博列席会议,并在分组会议中就《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的修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实现残疾人小康社会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原山林场党委书记孙建博  关于《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意见,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要求调整针对征收残疾人保证金的管理办法,我赞成。  另建议:《残疾人保障法》在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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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8日—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传达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和有关法规、决议、决定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柏继民主持会议,副主任夏耕、温孚江、尹慧敏、张新起,秘书长齐涛出席会议。

  副省长王随莲、王书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泉民,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和常委会立法研究服务基地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原山林场党委书记孙建博列席会议,并在分组会议中就《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的修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实现残疾人小康社会的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原山林场党委书记  孙建博

  关于《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意见,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要求调整针对征收残疾人保证金的管理办法,我赞成。

  另建议:《残疾人保障法》在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当时的制定是按照让残疾人达到温饱的标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全面完成残疾人小康是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点。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也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建议尽快按照小康社会标准制定《残疾人保障法》。

  最后,建议全面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实现残疾人小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建议:1、第31条 关于残疾人保障金征收问题的规定,制定时是根据当时的情况而定,符合当时的征收环境。但目前随着国家的改革,征收的主体已经发生了改变,征收办法也进行了改革。财政部、税务总局、中残联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我们省如不及时修改,会为下一步的征收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希望人大能够同意省残联提出的修改意见。

  今后如需对《残疾人保障法》继续修改,在此提出两点意见:

  1、第5条 “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由于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涉及的投入不够具体,对执行预算、检查工作的具体操作带来很大的不便。而山东作为体育大省,在去年的巴西残奥会上只取得了一枚金牌,这与政府在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投入与其他省份相比太少有很大关系,建议最好在今后修改时明确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投入比例同福利彩票一样设定为15%。

  2、关于残疾人享受提前5年退休的待遇,我曾经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许多人大代表也都在全国的人代会上提出,国家也表示支持。但目前,山东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建议在今后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中明确为成熟的内容。

 

 

 

  关于《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

  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修改意见

  1.《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建议去掉“申请”二字,修改为:“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2.《草案》第九条第二款:“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建议修改为:“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草案》第十条第一款“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建议修改为:“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权益与义务。”

  (注:修改这一条主要体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争利的原则)

  4.《草案》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议修改为:“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5年。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注:明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

  5.《草案》第二十条 第二款“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建议修改为:“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出现重合或者交叉,且重合或者交叉区域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的,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注:修改这一条主要是体现“保护优先”原则。)

  6.《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两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建议修改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两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在3年内继续有效。”

  (注:修改这一条主要是防止规划期满的风景名胜区无限期不重新编制规划,给出了3年缓冲期,将重新编制规划的期限限定在5年之内,即提前2年和延后3年,否则,规划期届满后3年内不重新编制规划,原规划将失效。)

  7.《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核定并公布游客的最大承载量及时发布客流信息,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建议修改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游客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及时发布客流信息,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8.《草案》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

  门票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游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票价。”

  建议修改为:“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监制,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出售。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

  门票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注:删除“风景名胜区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游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票价”,是因为“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定”已有明确规定,执行规定就可以了,不需要再重复表述,否则,反而可能会有遗漏或界定不准确。)

  二、建议

  1.《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应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性质做出明确界定。《草案》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性质是行政机关?是事业单位?是企业?还是社会组织?没有明确的界定。建议: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性质明确界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应明确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权益与义务。目前我省除老牌风景名胜区外,大多由若干个互不相连、各自独立的景区组成,且其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大多归属于不同的权属或组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反而不享有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势必会造成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者争利。

  建议: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界定为:“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景区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可根据分布特点下设若干个景区,成立若干个景区管理部门。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监制,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出售。景区管理部门可由具有独立的风景名胜区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权属的组织单独组建,也可由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不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议共同组建。具有多个独立景区的风景名胜区门票可实行风景名胜区“一票通”和一个景区一种门票两种售票办法,由游客自由选择。

  在“风景名胜区”内,形成“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景区管理部门”两级组织,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是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景区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制度,监制风景名胜区或景区门票,为景区管理部门提供服务。“景区管理部门”主要是按照规划开展景区建设,负责出售门票,遵守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制度,接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为广大游客提供有偿服务。

  这样,既避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又妥善解决了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者的利益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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