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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原山林场党委书记孙建博参加省人大研读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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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2-03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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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1月23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民法总则草案研读讨论会在济南召开,研读讨论了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听取了相关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杰、副主任石晓,人代工委副主任牛保平,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处长于忠学,法工委、人代工委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驻鲁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座谈。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建成主持座谈会并讲话。于建成在讲话中指出,本次会议,旨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高质量的参考意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同时,希望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继续积极履行职责,进一步为代表履职和参与立法提供更高效的服务和更有力的保障,为法治山东建设作出新贡献。 座谈会上,代表们围绕民法总则制定中若干焦点问题开展了研读和讨论,并赞成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重要的基本法。同时,代表们还围绕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原山林场党委书记孙建博参加座谈会,提出五条建议并讨论表决了相关事项。 附:在省人大民法总则草案研读讨论会上提出的五条建议(2017年1月23日)孙建博 一、这是一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直接关系到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
全国人大代表、原山林场党委书记孙建博参加省人大研读讨论会
【概要描述】 1月23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民法总则草案研读讨论会在济南召开,研读讨论了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听取了相关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杰、副主任石晓,人代工委副主任牛保平,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处长于忠学,法工委、人代工委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驻鲁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座谈。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建成主持座谈会并讲话。于建成在讲话中指出,本次会议,旨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高质量的参考意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同时,希望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继续积极履行职责,进一步为代表履职和参与立法提供更高效的服务和更有力的保障,为法治山东建设作出新贡献。 座谈会上,代表们围绕民法总则制定中若干焦点问题开展了研读和讨论,并赞成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重要的基本法。同时,代表们还围绕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原山林场党委书记孙建博参加座谈会,提出五条建议并讨论表决了相关事项。 附:在省人大民法总则草案研读讨论会上提出的五条建议(2017年1月23日)孙建博 一、这是一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直接关系到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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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民法总则草案研读讨论会在济南召开,研读讨论了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听取了相关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杰、副主任石晓,人代工委副主任牛保平,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处长于忠学,法工委、人代工委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驻鲁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座谈。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建成主持座谈会并讲话。于建成在讲话中指出,本次会议,旨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高质量的参考意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同时,希望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继续积极履行职责,进一步为代表履职和参与立法提供更高效的服务和更有力的保障,为法治山东建设作出新贡献。
座谈会上,代表们围绕民法总则制定中若干焦点问题开展了研读和讨论,并赞成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重要的基本法。同时,代表们还围绕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原山林场党委书记孙建博参加座谈会,提出五条建议并讨论表决了相关事项。
附:
在省人大民法总则草案
研读讨论会上提出的五条建议
(2017年1月23日)
孙建博
一、这是一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直接关系到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关系及其他合法权益。既然这部法律与老百姓的关系这么密切,就要让老百姓一看就懂。建议在文字上再通俗易懂一些。有些老百姓不容易看懂或不容易理解的词语,最好在第一章专门设立一节来进行定义,或在该词语首次出现时首先给予定义。
二、第一章基本原则包含了立法目的、法律调整对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用“基本原则”作为“章”名似有不妥,不能涵盖本章的内容。用“总则”比较好,但本法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又有“总则”二字,建议进一步斟酌。
三、第四条至第七条表述不精练,每一条前面都在重复“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建议将第四条至第七条合并成1条,内容可以概括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遵循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
四、第九条“处理民事关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的“可以使用习惯”用语不严谨,建议将第九条“可以使用习惯”改为“可以使用惯例”。
五、第十五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前一句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后一句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有矛盾。建议将后一句改为“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不再存在”或“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动消失”。